職醫臨場健康服務
校園臨場健康服務
法源依據
勞工健康保護規則
本校契約職業科醫師
醫院名稱: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
科別:職業醫學科 許良豪醫師
頻率:每2個月1次,每次3小時
健康檢查與管理 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)
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下列事項:
1.勞工體格(健康)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、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。
2.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。
3.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。
4.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、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、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。
5.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、疾病紀錄之保存。
6.勞工之健康教育、衛生指導、身心健康保護、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。
7.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、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。
8.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。
9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。
臨場服務事項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)
雇主應使醫護人員、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、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,辦理下列事項:
1.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、作業與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,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。
2.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措施改善規畫之建議。
3.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聯性,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。
4.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、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與建議。
5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。